信用評價制度
第一章 適用范圍
1.1 為維護供應商或采購商的合法權益及平臺經營秩序,特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適用于平臺非虛擬類商品以及服務等評價信息管理。
第二章 定義
2.1 評價:指供應商或采購商在線下交易完成后,可以對線下交易的商家進行公正、客觀、真實的評價,為其他供應商或采購商在采購、供應決策時提供參考;評價包括供應商或采購商對交易對象的評價。
2.2 供應商評價:指采購商針對交易對象給出的評分、評論內容、交易憑證三部分內容;評分有好評(4~5星)、中評(2~3星)和差評(1星)三個等級;評論內容是采購商根據采購體驗、商品質量等填寫的內容;交易憑證即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發生過真實交易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發票、物流單據等。
2.3 惡意評價:指采購商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的內容進行的評價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評價。
第三章 評價管理及要求
3.1 采購商可對平臺的商品進行評價,平臺將根據采購商的交易憑證進行核實,憑證核實通過并且評價不屬于非惡意評價的可通過審核并展示在商品頁面。
3.2 惡意評價處理
3.2.1 如果采購商存在惡意評價行為的,供應商可以向平臺發起申訴,平臺將根據供應商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經平臺平臺判定為惡意評價的,平臺有權屏蔽或折疊該評價。
3.2.2 惡意評價申請受理范圍:
3.2.2.1 評價內容含有黃賭毒暴的違法言論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信息的言論。
3.2.2.2 采購商和供應商溝通過程中,采購商主動利用中差評要求供應商提供返現、優惠券等利益以及其他不當利益或對供應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3.2.2.3 評價內容含有對商品質量問題的評價信息且無事實依據,在供應商與采購商溝通后,采購商在拒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
3.2.2.4 評價內容含有與事實不符的負面評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虛假評價信息、同行競爭者的惡意評價信息等。
3.2.3 惡意評價處理申請條件:
3.2.3.1 供應商僅可針對自己收到的評價申請處理。
3.2.3.2 申請時間應為評價產生之日起的30天內,超過30天,供應商將無法發起申請。
3.2.3.3 針對同一個評價內容,供應商僅能發起一次申請,如證據不全或無法證明為惡意評價的,平臺將駁回該申請,且不支持再次發起申請。
第四章 違規處理
4.1 平臺會對評價進行不定時的抽查審核,對于涉及第3.2項的違反平臺管理要求的內容將進行違規處理,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屏蔽、折疊、賬號監管等市場管理措施。
4.2 供應商舉證惡意評價需按照平臺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如供應商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平臺平臺將對供應商采取警告、下架商品等處理措施。
本規范于2021年7月6日發布,即時生效。